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总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上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第七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