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