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五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