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八条申请人依据本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根据执行地法律的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