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六条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据认可和执行地的法律确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