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六十二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五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第一百五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第一百五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第一百六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第一百六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第一百六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第一百六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第一百六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第一百六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第一百六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