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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