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

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五)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七)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八)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九)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十)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对第一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可以在说明庭前会议情况和处理决定理由后,依法予以驳回。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会人员核对后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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