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