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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