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第三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