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