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