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