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