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