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