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一百一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批准或者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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