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