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第二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