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九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七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第一百七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九条第第一百七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第一百七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第第一百七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第一百七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第一百三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第第一百三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第第一百三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第一百九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