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十条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期间、程序和方式,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