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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