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