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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