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