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第十一条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本安排需要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解决。←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