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