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使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