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十条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费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