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十一条本安排不减损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仲裁庭、当事人依据对方法律享有的权利。←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