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第三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三十二条本安排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三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