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第三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三十一条本安排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继续施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