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二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中下列判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涉财产的判项。
同章节法条
第第五百一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第五百一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第五百一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第五百一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第五百一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第第五百一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第五百一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第第五百一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第第五百一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第第五百一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