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