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一百零八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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