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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