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