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