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六十六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六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