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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