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六十四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二节 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六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