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八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三百七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第第三百七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第第三百七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第三百九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第第三百九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第第三百九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第三百九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第第三百九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第第三百九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第三百九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