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九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
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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