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十二条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