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第二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十七条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费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