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