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仅以进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