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司法建议涉及的问题重大,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司法建议书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