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遵循确有必要的原则,确保司法建议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