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六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