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七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
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同章节法条
第第四百七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第第四百七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第四百七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第四百五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第第四百五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第四百五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第四百五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九条第第四百五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第四百五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第第四百五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